索引号:677928070/2020-00116 | |
发布机构:宝鸡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06-30 14:04:42 |
名 称:宝鸡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宝鸡港务区(会展中心片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港发〔2020〕27号 |
各工作部门、市会展中心、港务集团公司:
《宝鸡港务区(会展中心片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党工委2020年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
宝鸡港务区(会展中心片区)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试行)
为扩大对外开放程度,加快宝鸡港务区开发建设,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港务区投资兴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港务区会展中心片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宝鸡港务区会展中心片区,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内外资企业或机构。
第一条 设立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
(一)设立港务区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1000万元,用于鼓励总部经济、电商物流、会议展览、商贸服务、外商投资等产业加快发展。
(二)本优惠政策的补助(奖励),由港务区管委会依据企业申请,严格审核后,每年三月集中兑现。
第二条 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一)新设或迁入港务区总部经济发展中心的企业,在符合和享受《宝鸡市人民政府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十条政策》同时,给予企业办公用房(50平方米以内)租金全额补助,面积超出部分租金补助50%,补助期两年。
(二)入驻总部企业如需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不超过两年。
(三)入驻总部企业年纳首次税超过100万元,在港务区范围内新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给予投资额5%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条电子商务扶持政策
(一)新设或迁入宝鸡电商产业示范园的企业,年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纳税超过10万元,给予企业办公用房(40平方米以内)租金全额补助,面积超过部分租金补助50%;在港务区范围内租赁仓储设施,给予场地租金补助30%,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期两年。
(二)新设或迁入宝鸡电商产业示范园的企业,对在会展中心片区集中发货(派单),按照发货量给予每单0.5元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四条会议展览扶持政策
(一)对在宝鸡会展中心举办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标准展位200个-500个的展会,给予场地租赁费50%补助;10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标准展位500个以上,给予场地租赁费80%补助。
(二)对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个人在宝鸡会展中心举办实际会期2天以上(含)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其中外省市代表比例占参会总人数的50%以上的会议,人数规模300人(含)至500人,给予场地租赁费50%补助;500人以上(含)给予场地租赁费补助80%。
(三)对以上入驻企业使用港务区综合会议室、创客中心、电教室等场地举办活动,每次给予场地租赁费补助50%。
第五条商贸服务扶持政策
(一)对年度新增上规入统的商贸服务类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二)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连续3年正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
(三)对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总投资5亿元以上,投资商持有商业物业面积比例50%以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可按1:1比例配套住宅用地。
第六条外商投资扶持政策
(一)新设或增资扩股外资企业,自营业执照签(换)发之日起一年内,按国家商务部门认定的实际到位外资额(折合人民币)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设立外资金融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外资银行一级分行,给予补助100万元;设立境外银行代表处,给予补助10万元。
第七条重大项目扶持政策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来港务区投资或设立总部,以及其他投资者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制度,给予其他方面的更大更多优惠政策。
第八条项目引进奖励政策
(一)对在重大产业化项目引进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0元。
(二)对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经市财政局认定的引进人,一次性给予奖励2000元。
第九条服务保障政策
(一)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制和限时办结制,由专人全程协助企业“一站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保障企业餐饮、住宿、停车、宽带等配套服务。
(二)提供“九通一平”建设条件,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全力协助解决企业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的问题。
第十条附 则
(一)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补助(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助(奖励)。
(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壹年,试行期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三)本政策由港务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