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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年报

索引号: 677928070/2019-00060 发布机构: 宝鸡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19-10-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政策解读|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一)

发布时间: 2019-10-22 09:20:29 浏览次数:

为了深入贯彻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新要求,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充分发挥宝鸡副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加速聚集各类生产要素,构建富有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借鉴有关城市做法,就支持总部企业初期培育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经营机构,因自身发展在我市新纳入统计和缴税的,前三年按该经营机构在我市形成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予以发展支持,后三年分别按60%、50%、30%予以发展支持。 

二、市外总部企业将原设立我市的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改为子公司,在我市新纳入统计和缴税的,前三年按该子公司在我市形成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予以发展支持,后三年分别按60%、50%、30%予以发展支持。

三、市外企业总部迁入我市,新纳入我市统计和缴税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贡献,前三年按90%予以发展支持,后三年分别按70%、60%、40%予以发展支持。在我市新投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四、以前三年对地方财力平均贡献为基数,后三年总部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形成的增量贡献部分,按80%予以发展支持。

五、对拟在国内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的总部企业,经陕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后给予100万元补助,成功上市后给予300万元补助。在香港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200万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