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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1-26 14:15:33 浏览次数:

宝市纪发(2014)31号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狠刹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歪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结婚、丧礼及订婚、满月、生日、乔迁、升学等各种召集亲朋好友共同参与的事宜。

第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移风易俗。除婚丧嫁娶外,办理订婚、小孩满月、生日、乔迁、升学等其他事宜时,不得宴请亲属之外人员,不得收受非亲属关系人员礼金、礼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非亲属关系人员办理的订婚、满月、生日、乔迁、升学等其他事宜的宴请。

第四条严格实行婚丧嫁娶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操办婚礼的,应当在操办婚礼5个工作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请,说明操办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宴请人数以及其他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丧失办理应及时申报。婚丧嫁娶事宜后10天内,要将办理情况向审批组织如实报告。审批和报告资料应同时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五条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严禁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严格控制规模。宴请一般不得超过20桌(200人);婚假双方合办婚宴的,宴请不得超过30桌(300人)。

严禁铺张浪费。宴请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群众办理宴席中等水平,不得上高档烟酒。

在乡镇农村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在遵循当地风俗习惯的同时,应厉行节俭、严格控制规模。

倡导喜事简办、厚养薄葬、请见节约、文明理事,提倡不收礼、不随礼。

第六条办理婚丧嫁娶事宜要严格执行“七个严禁”。

1. 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

2.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婚丧嫁娶事宜,严禁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金,借机敛财;

3.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等公共资源;

4.严禁以单位名义赠送礼金、礼品;

5.严禁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6.严禁影响正常公物活动、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7.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自律,弘扬新风正气,发挥好示范表率作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予以填报、纳入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恩人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抓好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责任,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监察检查。对操办婚丧嫁娶事前不申报、事后不如实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超规模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规批准申报事项的,严肃追究批评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